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经资委规范、务实、高效地开展工作和有效行使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资委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职能的领导机构,同时作为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股东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是经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经资委主任由校长兼任,经资委委员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四条 经资委对全校经营性资产管理中的重要工作,采用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形式进行。
第五条 经资委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遇紧急情况可以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由经资委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六条 经资委会议议题由经资委主任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后,经资办应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于开会前两天送达到经资委委员。
第七条 经资委审议、研究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校企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和改制方案;
(三)资产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破产、解散及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四)学校出资企业的重大资产处置、投融资计划、发展战略规划和国有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目标;
(五)听取资产公司的工作报告,对资产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决定其奖惩;
(六)审议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学校国有投资收益收缴、使用和调度方案;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学校提出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名单;
(八)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分;
(九)研究讨论其他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八条 经资委研究讨论重要工作的程序:
(一)需要经资委决定的议题,由相关单位提交给经资办,经资办汇总整理后,报经资委主任审定。
拟提交经资委会议的议题涉及到其他部门,经资办必须事先与有关方面协商,形成统一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议题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意见。
(二)全体会议对提交的审议事项进行研究表决时,各委员的意见,应记录在案。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等议题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形成决定。
第九条 经资委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经资办负责临时通知各位委员。
第十条 经资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应超过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不能出席会议的经资委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交经资办。在研究有关议题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作相关议题的说明。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事项经资委讨论通过后,须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
第十二条 经资委会议有关会务事项等工作由经资办具体负责组织和安排。经资办要做好经资委会议纪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经资委主任或副主任(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三条 经资委会议有关决议涉及到的保密问题,经资委委员及有关到会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经资办负责经资委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将办理情况向经资委主任汇报,并向各位委员反馈督查督办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经资委负责解释。
条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华中师范大学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