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1.1为了加强拆借资金管理,规范拆借资金活动,确保拆借资金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拆借资金风险,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1.2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拆借资金的制度和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拆借资金的管理工作。
1.3拆借资金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上报审批的原则。
1.4本规定所规范的是资产公司与所属企业及所属企业之间的拆借资金行为。所属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允许发生资金拆借的行为。确因特殊情况需拆借资金,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资产公司审核批准,未经审批,所属企业之间不得发生资金拆借的行为。
第二章拆借资金审批程序及权限
2.1拆借资金实行分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原则。
2.2审批程序:
2.2.1各所属企业向资产公司财审部提出拆借资金申请,财审部核实情况后,提交资产公司办公会决议,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资产公司总经理审批,批准后资产公司财审部组织与所属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2.2.2所属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由使用单位提出拆借资金的申请,报资产公司财审部核实情况,提交资产公司办公会决议,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资产公司总经理审批,批准后所属企业之间签订借款合同
2.3所属企业资金拆借,按照下列权限审批执行:
2.3.1单笔拆借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由资产公司总经理审批。
2.3.2下列情形经总经理签认后,有资产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单笔拆借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拆借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第三章拆借资金的管理
3.1拆出资金来源,限于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可统一调度的资金,严禁占用政府定向补助资金及向银行贷款获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
3.2拆出资金的利率,要严格按照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执行。
3.3资金拆借期限由拆借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资金拆入方应遵守到期偿还原则,超过期限而无力偿还的,经拆出方同意后,偿还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偿还期内的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重新确定。
3.4参加拆借双方要按规定签订拆借资金合同,经双方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对违反合同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附则
4.1本规定适用于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
4.2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3本规定由资产公司财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4.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