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办公 > 政策法规 > 公司制度 > 正文

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时间:2022/09/26 09:58:19 来源:资产公司

第一章 总则

  1. 为规范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的投资原则、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机构、审批权限、投资运作程序、投资后评价等内容。

  3.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

    1.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和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购买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2、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的不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它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1. 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融资进行基本建设、机器设备的建造、更新和改造等投资活动。包括工程项目投资和技改项目投资。

1、工程项目投资指公司基本建设、大型机器设备建造等投资。

2、技改项目投资指公司对现有生产型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更新等投资。

  1. 投资管理应遵循合法化、科学化、程序化和民主化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1. 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行使投资权利。

  2. 华中师范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应由华中师范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审议通过。董事会是公司投资决策的授权者,根据华中师范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的授权,董事会拥有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拥有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

  3.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者提供建议。

  4.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方案实施的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总体计划、组织、监控,并按照投资权限及时向董事会、董事长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5. 投资发展部是公司投资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提出技改项目的建议、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获准立项后的具体实施,并对投资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6. 公司成立专门工程项目建设小组,在项目批准立项后,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招议标工作和项目的具体实施。

  7. 财务部负责投资的财务管理,资金保障和经济可行性论证,负责编制公司年度投资预算,对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价、经济可行性分析,协调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8. 法律顾问是公司投资的法律主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文件的拟定及合同合法性审核。

  9.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

  1. 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2. 总经理的审批权限为:行使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的权限,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

  3.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在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内签批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及贷款协议。

  4. 华中师范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权限为: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所有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第四章 审批程序

  1. 公司资项目的出资额在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总经理签署出资决定、投资合同或协议后方可执行,并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 公司投资项目的出资额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审议该项投资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组织和筹备。董事会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决议同意出资的,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投资合同或协议后,并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 公司投资项目的出资额在华中师范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需先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该投资项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华中师范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批。经会议审议批准后,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投资合同或协议后,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4. 公司决定出资后,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法律事务组需对该合同或协议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

  5. 公司经营管理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6.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7.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应做出专项报告并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

  8. 公司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以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

    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和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9.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10.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章 投资的监控管理

  1. 公司应加强投资的管理监督,防范风险,承担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2. 公司应制定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协助被投资单位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3. 公司应该履行出资人和股东的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委派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监督被投资单位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向公司通报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1.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原则上应由公司指派。

第六章 投资的转让或收回

  1.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或核销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被投资单为经营期届满。

(二)被投资单位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的。

(三)被投资单位无法继续经营而清算的。

(四)合同规定投资中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1.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被投资单位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发展战略的。

(二)被投资单位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被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转让的其他情形。

  1.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

  2.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七章附则

  1.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解释。

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