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办公 > 政策法规 > 公司制度 > 正文

工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时间:2022/09/26 09:06:00 来源:

为进一步凝集公司职工的团结协作精神,激励职工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更好地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华中师范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精神,坚持遵纪守法原则、服务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和民主管理原则,确保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全体职工和工会会员,结合资产公司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全体工会会员,公司下属全资和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经费来源

1、上级工会按规定下拨经费。

2、公司预算经费。

三、福利与活动经费支出办法

(一)会员集体福利。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春秋游等。

1、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按学校工会发放标准执行。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须的生活用品。离退休人员年终慰问金按学校离退休处拨付金额标准直接发放。学校编制人员年底扶贫物资由学校工会统一采购发放,公司编制人员可参照学校工会标准自行采购发放。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发放金额和形式按学校工会发放标准执行。工会会员结婚可以给予10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育可以给予5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1000元的纪念品。

3、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或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可以给予2000元的慰问金。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每次慰问500元。

4、工会每年可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团建等活动,一年一次,范围限于省内,且须当日往返,可委托专业机构承办,但不得前往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离退休人员组织春游或秋游,一年一次。

5、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也可为会员购买电影票和当地公园年票,参照学校工会标准执行。

(二)文体活动奖励。主要包括:各类知识竞赛、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奖励。具体发放项目及标准如下:

1、代表公司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知识竞赛、文艺汇演等比赛,在竞赛组织部门没有发放奖品、奖金情况下,获得一等奖,人均奖励200元;二等奖,人均奖励150元;三等奖,人均奖励100元。不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参加比赛的人员发放一定的纪念品。公司组织的文艺和知识比赛参照上面标准执行。

2、代表公司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体育比赛,在竞赛组织部门没有发放奖品、奖金情况下,获得第一名,人均奖励200元;获第二名,人均奖励150元;获第三名,人均奖励100元;获第四名至第八名,人均奖励80元。不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参加比赛的人员发放一定的纪念品。公司组织的各类活动和体育比赛发放一定的纪念品。

3、公司离退休职工代表公司参加以上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其它经费支出

(一)文体活动经费支出。

1、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所需器材、用品、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等购置和租赁经费支出。

2、工会举办文体比赛,如有统一服装要求,可为参赛者购买服装(含鞋子),每人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不超过500元。

3、举办文体比赛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可以发放每半天不超过500元的劳务费;其他工作人员中,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补贴,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不得领取补贴,在节假日期间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文体比赛活动中需要开支伙食补助费的,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二)宣传经费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等宣传活动支出。

(三)其他符合《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教职工活动经费支出。

以上(一)、(二)、(三)经费试行实报实销办法支出。

公司工会各项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学校工会的有关规定,遵守财务纪律,接受公司全体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财务审查。

本办法经公司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自2020年1月起执行。

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