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房屋租赁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秩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权归属于武汉华中师范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所有事业资产。本规定所特指用于租赁的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是指所有权归华中师范大学、经营权归公司,可用于对外出租的房屋(含校内东区、南区临街门面,文化街等)。使用该类房产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租户)与公司为租赁关系。本规定所涉及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
公司对出租房实行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办法。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拥有房屋所有权,物业管理部门代表公司行使管理权,租户拥有合法经营权。
租赁收入必须纳入公司预算,统筹用于公司经营发展。
第二章 招租管理
房屋租赁遵循“规范管理、公开招租”的原则,在符合公司整体规划、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建立房屋租赁管理机制,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房屋公开招租时,公司通过通知、公告或网络等形式对出租信息进行公布。
针对空置房或第一次招租的房源,对符合经营规划、业态布局要求的租户进行经营条件考察、基本信息核实,并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评估的办法确定租赁价格。
针对续租房源,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管理规范、经营业绩良好,符合公司经营业态布局,诚实守信的续租户。
所有出租房的租期时限统一,原则上一年一签,大型或重点引进的经营项目,在第一次签约时,根据需要可签订五年以内期限的合同。
第三章 租赁合同及相关费用
合同签订后,租户应向公司交付合同中规定的房屋租赁费、管理费、履约保证金,租户无违约行为且合同履行完毕,公司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租户(履约保证金不计算利息)。合同生效三个工作日内,租户需到公司财审部办理租金缴纳手续,缴纳完成后凭财务收费收据到公司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水电开通及相关交接手续。
公司按商业用水、用电的费用标准向租户收取水电费,租户按月及时向财审部交付水、电费(若供水、供电部门调整价格,公司则进行相应调整),如有拖欠,按每日费用的2‰收取滞纳金。水电费拖欠达三个月的租户,物业管理部门将暂停该物业的水电,直至缴清费用。
对不能履行租赁合同如期全额缴纳房租费的,公司将扣留履约保证金,收回房屋,五年内取消竞租资格。
租赁合同期满,原租户未取得续租资格,必须按期迁出。拒不迁出者,停止供水供电,责令限期迁出,并追缴该房屋强占期间租金。
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如公司确因改建、扩建要收回房屋,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租户,公司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租户,并退还还未发生时间的租金;如租户需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公司,并取得公司的同意,公司将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房屋管理
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质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能影响公司整体运作的正常秩序和整体规划,如若违反,一切按合同处理。
未经物业部门批准,租户不准擅自改变出租房用途、不准向第三方转让。若有违反视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公司按下列规定处罚:
1、对擅自转让的,转让协议无效,责令交回用房,终止合同。
2、对擅自改变出租房用途的,责令交回用房。
租户迁出原租赁房屋时,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督促结清有关费用,对损坏设施的,报主管部门并责令租户按损坏程度赔偿。
租户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凡因租户原因受到地方政府部门查处,全部责任由租户承担;在经营期内,因租户原因引起的安全问题和刑事、民事纠纷概由租户独立承担。
第五章 房屋装修及维修
房屋装修由租户自行负责,装修在不改变和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的前提下,须报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装修施工,合同期满或租户提前解除合同,室内外装修归公司所有。
租赁期间,公司提供水电入户到位服务,租户不得随意改变水电表位置。装修施工中确需改变位置的,必须经由公司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公司同意拆除、更换水电表的,公司有权限制租户整改,恢复原状,并按同期标准追缴水电费损失。
公司负责出租房屋结构的修缮以及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维修。租户要负责房屋内的门、窗、水、电及合同约定地域内所有设施的日常维修、管理。物业管理部要经常巡查公共部位,发现损坏应及时通知公司,明确责任后,由责任人负责修缮整理。
对管理不善或人为损坏造成房屋损失及水、电、暖设施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租户承担。造成重大损坏以至影响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使用寿命或致使房屋灭失的,由租户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限期修复,并由租户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其他
营业所需工商、税务、卫生等证件,由租户自行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
门面房租户对房屋前的卫生、秩序、绿化等实行“三包”,垃圾倒入指定地点,如有违反限期整改,限期内未能整改到位的,由公司安排处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租户全部承担。
第七章 处罚
以上各类违章处罚由本公司组织,物业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公司财审部负责根据本规定开具罚单,物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催缴。
租户应在接到处罚通知三日内,到公司财审部缴纳罚款。物业管理部门协助对违章者收缴罚款。逾期不交的,财审部根据资产公司开据的违章处罚通知单,从租户预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交,直至收回房屋。收(扣)缴的罚款列公司收入管理使用。
对于房屋租赁收入不纳入单位预算、坐收坐支的,将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