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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改造)工程及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文章时间:2022/09/26 09:02:35 来源:

根据公司2010年“加强管理、节支增效”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公司维修(改造)工程及工程结算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和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维修(改造)工程原则上实行项目申报制,由承办单位负责申报。申报报告内容原则上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工程必要性及内容说明、资金来源及概算、计划开工竣工时间等。个别应急抢险项目或性质特殊项目可采取专题报告形式进行立项申报,公司分管部门负责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维修(改造)工程必须按照学校有关招投标文件精神确定施工单位。维修(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方式根据项目概算金额、项目性质等,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等形式进行。为提高维修(改造)工作效率,加快维修(改造)工作节奏,一般采用在入围施工单位中进行竞争性谈判的形式确定。入围施工单位每三年确定一次,每次三家,由公司招标小组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

第三条经费在一万元以内(含一万元)的,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承办单位及公司分管部门对工程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具体施工要求及维修概算(包干的项目承办单位和公司分管部门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然后对入围施工单位进行询价确定施工单位后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实施。工程竣工后,承办单位和公司分管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做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量清单,施工方根据竣工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结算书,经公司分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必须出具税务票据结算)。

第四条经费在一万元以上的,具体程序按第二条执行,但最后确定施工方和维修金额需经公司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按照学校规定,需报学校审计处审定的严格按规定报审。

第六条按照学校规定,需由学校组织招标的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维修(改造)工程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正常运行,时间要求紧迫,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加快工作节奏,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尽快实施完成。

第八条维修(改造)工程及竣工结算的申请报告、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竣工验收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书等由承办单位和公司分管部门分别备案、存档。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维修工程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