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公用车辆的管理,合理有效的使用、维护和保养车辆,本着方便工作、保障安全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公用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各单位和部门使用公用车辆需填写申请单,由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先急后缓、尽量集中的原则进行统一调配,并做好登记,记录内容应包括公务用车使用日期、使用时间、使用单位、用车事由、交车时间、加油数量、驾驶员及乘用人姓名等信息。
第三条办公室负责做好公用车辆的年检、维修、保养、保险等工作,实行车辆维修登记审批制度,需维修的项目由驾驶员列出清单后,由办公室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实行车辆用油一车一卡制度,车辆在外加油须经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条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并提交正规票据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报销。办公室在提供车辆服务时,由各用车单位自行支付有关费用。其中包括,车辆燃油费、道路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交通事故(除保险外)等费用,依据用车事由由用车人负责交纳、报签和处理。
第五条公司公用车辆钥匙统一由办公室负责人全权管理,其他人不得随意处置。车辆每日出车回公司后,必须停放在公司楼下停车场或附近停车位。
第六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公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擅自出租出借公车,严禁公车参与公务以外的婚丧嫁娶、接送子女及亲友上学、旅游、休闲等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严禁私车公养、私费公报,严禁虚增公车运行费用。
第七条下列情况,违反交通规则或事故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员负担:1、无照驾驶;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3、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4、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员负担。发生意外事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由公司酌情研究处理。
第八条本规定由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08年11月颁发《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用车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