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商务接待管理,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务接待,是指业务洽谈、参观调研、考察交流等涉及公司业务工作的商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公务接待按照《华中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华师行字〔2015〕327号)标准执行。
第四条商务接待原则
(一)坚持有利工作、务实节俭、统一标准、规范接待、高效透明、尊重外宾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二)坚持对等接待、凭函接待原则。根据商务接待工作涉及的内容、分单位、分部门接待。严禁将非商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无邀请函或审批单的商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三)同一来访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只接待一次。
第五条商务接待流程
(一)活动审批。各单位、部门的商务接待需填写《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务接待审批单/邀请函》,送分管领导审核,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开始接待流程。
(二)方案制定。承接单位和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及邀请函需求制定商务接待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用车、用餐、考察(调研)安排等,必要时可印制商务接待方案。
(三)方案实施。根据商务接待方案,承接单位和部门分解任务,分级落实责任,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作要求、责任人落实到位,保证商务接待工作圆满、顺利、有序完成。
(四)清单填写。商务接待工作完成后,各部门应填写《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务接待清单》,将人员信息(来访人员、接待人员)、接待信息(用车、用餐、住宿)等主要事项填写完毕后,报财审部备案。
(五)经费报销。商务接待报销严格实行一事一结,四项凭证齐全方可报销,具体包括:邀请函、商务接待审批单、商务接待清单(含菜单)及财务结算票据(具备条件的应有公务卡刷卡回联单)。
第六条商务接待标准
(一)用餐
1. 用餐地点和标准。商务用餐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宾馆、学校食堂或定点接待的餐馆。中、晚餐150元/人。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 陪餐人员数量。按照规定,接待外地客户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员只限与商务活动直接有关的人员。
(二)住宿
协助来访人员安排住宿,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来访人员自理。参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规定执行。
(三)用车
商务接待用车标准参照国家机关公务车配备使用标准和《华中师范大学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执行。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调配车型,能合并用车的不单独派车,校内出行活动以步行为主。商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
第七条商务外出管理
(一)加强商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执行公司差旅内部审批制度。
(二)商务外出确需接待的,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接待单位发出联系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外出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异地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三)外出进行商务考察等活动的,应当按照《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差旅费开支管理规定》自行用餐,或按照当地接待方式用餐,按标准支付餐费。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接受接待单位安排的工作餐一次。住宿安排不超过公司规定的标准,住宿费回公司凭据报销。
(四)外出执行商务活动时,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以及旅游、健身、娱乐活动安排。
第八条商务接待要求
(一)商务接待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商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二)商务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商务接待工作中的铺张浪费、假公济私、私自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等问题,做到廉洁自律。
(三)对按规定有保密要求的商务接待,承接单位、部门和参与接待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加强公务接待文件和会议资料的管理,切实做好商务接待保密工作。
第九条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分党委纪检委员、公司办公室和财审部组成商务接待监督检查小组,分党委书记任组长,定期对公司各部门的商务接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商务接待审批情况、接待清单制度和商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商务接待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商务接待经费
(一)商务接待经费应纳入公司年度预算,商务接待预算的总额应合理限定,并单独列支。
(二)不得在商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住宿、培训等费用,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或违规变通、转嫁公务接待费用。
第十一条问责处理商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商务接待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进行核查报社委会处理。对商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各投资企业(单位)商务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