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监督、保障职能,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监事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者建议。
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上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六)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五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提议时;
(三)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学校决议、《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至少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到监事。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八条公司监事单独或联合可提出议案。
第九条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即本规则第三条所列各项。
第十条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在收到议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
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理,并准备提交监事会例会,或由监事会临时会议予以审议;
(二)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三)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人向有关个人或机构提出。
第五章会议举行、表决及记录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由4位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经书面委托,视作出席。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书面投票方式进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4位监事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4位及以上监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有异议,监事会有权建议董事会复议。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由公司办公室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中所指的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及电子邮件。
第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经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