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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文章时间:2022/09/21 09:48:45 来源:资产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保证公司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华中师范大学院级党的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和《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武汉华中师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贯彻执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党委会按照下列原则议事:

(一)依法合规原则。党委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对相关议案行使审议或决策权利;其中:属于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权限的重大经营事项,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重大经营事项,应当在党委会审议提出指导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履行相应的审议或决策程序。

(二)科学决策原则。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各项议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事先经过充分调研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以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提高决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书记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第四条 党委会审议或决策时,原则上应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党委会成员一致同意的事项,可以传(会)签方式代替会议审议或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党委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第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要保证党委领导和运行机制到位、政治把关作用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基层组织制度执行到位和推动改革发展到位。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公司党委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四)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公司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九)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党委会议的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党委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凡未经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项,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保证会议的效率和效果。

第九条公司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若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临时召开,具体时间由书记确定。

第十条公司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有关部门同志列席会议,需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提出建议,经书记同意后方可通知到会。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列席人员即应当退席。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会议讨论决策重大事项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分歧较大的,一般不急于提交公司党委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公司党委会议实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主要汇报,其他党委委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因故不能与会的党委委员,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会后,书记应当直接或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党委委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党委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主持人应当最后一个表态。表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列席会议人员就议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表决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必须进一步调研和征求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待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公司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督办和落实

第十六条 会务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议题和召开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有关会议材料需同时送达。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七条 公司党委会议应规范记录。会议决定事项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经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审阅签字,由党委书记审定。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事项,以公司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公司办公室应及时传达会议有关决定事项并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八条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各委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在公司党委会议上通报。书记要及时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程序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学校党委作出改变之前,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公司党委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公司党委会议集体讨论认可。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公司党委委员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自觉遵守会议纪律。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党委会议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委会议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于会议内容、讨论过程及决策结果,除授权传达外,正式公开前不得对外泄漏。对违反议事决策纪律的人员,视情节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属企业党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