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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文章时间:2022/08/26 09:40:01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促进学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做好提案的征集、立案和办理工作,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华中师范大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试行)》,结合学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学校有关单位承办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代会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有利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长远发展。

第二章 提案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届期与教代会相同。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具体人选由当届教代会执委会讨论产生,委员可以连选连任。若届期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经教代会执委会确认后补充。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征集提案;

(二)审查立案;

(三)确定承办单位并督促检查提案的办理;

(四)向提案人反馈信息;

(五)提案工作的表彰与问责;

(六)每年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工作;

(七)关于提案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提案工作办公室,作为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与工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三章 提案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提案的内容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

1.关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建议和方案;

2.关于全校师生切身利益的建议和方案;

3.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建议和方案。

(二)下列内容不能列为提案

1.不在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2.属于揭发和举报的问题;

3.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问题;

4.纯属谋求个人利益的问题。

第八条 提案的要求

(一)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表一式两份,书写规范。

(二)提案的结构

1.案由,即提案的题目;

2.事由,即提出提案的理由;

3.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提案必须一事一案,建议具体。

(四)提案须由一名正式代表提出,两名及以上的正式代表附议,并由提案人、附议人亲自签名。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与立案

第九条 提案的征集分为集中征集与日常征集。

第十条 在教代会召开前一至两个月,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布置提案集中征集工作。

从布置提案集中征集工作至规定的提案提交截止日(教代会召开的前一天)为集中征集提案时间,其他时间为日常征集提案时间。

第十一条 提案的立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集中审查,符合要求或经修改后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后,正式立案,提案工作办公室予以编号、登记造册。

(二)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作为意见、建议转送有关单位处理。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三章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情况。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签署意见后,确定承办单位,将一份送达承办单位办理,一份存档备查。

提案事由涉及多个单位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应明确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应主动牵头,协办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教代会提案,指定专人负责,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承办单位的答复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答复反馈给提案人,并由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承办单位重新答复确有困难的,承办单位应上报主管校领导,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的进展情况。必要时提案工作委员会可邀请承办单位负责人与提案人及其他代表直接交换意见。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每年四月、十月集中办理日常征集的提案。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利用学校和工会的网络办公平台,加强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公开提案工作制度,公开提案办理过程,公开提案办理结果,增强提案工作透明度,为代表提供信息服务。

第六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与问责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每年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学校将提案办理情况纳入承办单位的年终考核。

提案工作委员会定期组织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

第二十条 对因承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单位,由教代会执委会上报学校,由学校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学校党委颁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