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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文章时间:2022/08/26 09:33:08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规定、参照《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暂行)》、《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依据《华中师范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机构。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完成学校各项任务。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和学院、部门两级教代会制度和组织。

学校和学院、部门两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和民主评议等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教职工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方案、教职工医疗改革、福利费使用的原则以及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事项;

(五)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人事编制、岗位责任制实施方案、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

(六)审查监督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审查监督教代会通过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八)民主推荐、民主选举教代会相关机构组成人员;

(九)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并参与学校有关领导干部人选的民主推荐工作;

(十)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监督检查教职工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十一)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确定的其他事项。

闭会期间教代会可采取巡视、对话、报告工作等多种形式,与校领导及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沟通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接受教职工的评议、监督。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从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与教代会届期一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人数原则上占学校全体教职工总数的6%。

教代会代表构成应具有广泛性、群众性和代表性,并应当以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一线工作人员为主体。教代会代表中,教学科研人员代表(含双肩挑人员)应占70%以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代表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1/3,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学院、部门应制定选举方案,酝酿、确定候选人。选举应当由学院、部门全体教职工四分之三以上参加,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选举完成后,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组对代表条件、代表结构比例以及选举程序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教代会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所在选区的代表选举。

第九条 代会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如下: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观念;

(二)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了解校情民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在本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所在学院、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免本单位的代表。

教代会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活动。

教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教代会代表离职、离退休或调离学校的、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的,代表资格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依照原有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免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由学校工会提请教代会主席团作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决定,原选举单位依照原有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一)本人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职务,且理由正当的;

(二)教代会代表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长期不在工作岗位、不参加教代会活动、不履行义务的;

(三)教代会代表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学校工会提名,教代会筹备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应向大会请假。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校改革、发展和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提出询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因履行职责或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教代会代表的民主权利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单位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认真学习工会理论和教代会有关规定,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 组织规则与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教代会代表说明原因,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出席教代会。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一名,副团长一至两名。

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教代会代表提交提案,做好提案的征集工作;

(二)教代会会议期间组织本代表团讨论,做好讨论记录;

(三)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代会代表和广大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筹备

(一)教代会筹备委员会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组成,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筹备委员会下设代表资格审查、提案征集等若干专门工作组。筹备委员会具体人选由上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提议,报校党委批准。

(二)教代会换届时,教代会筹备委员会拟定教代会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和选举办法等,组织各单位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三)对集中征集的教代会提案草案进行登记、分类、汇总。

(四)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代会议题,报校党委批准。

(五)学校工作报告和其它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主要文件(讨论稿)至少于会前五天印发给教代会代表,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六)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七)制定大会议程、日程安排。

(八)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报党委批准。

(九)提出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十)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十一)向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拟定会议通知。

(十二)完成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领导机构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教代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从正式代表中产生,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代会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具体人选由学校教代会筹备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党委批准。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正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本届教代会筹备委员会提名,经主席团选举产生。

主席团履行如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三)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

(四)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

(五)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委员会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如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增补情况说明;

(三)宣布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大会议程、日程安排;

(四)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

教代会正式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可宣布召开。

教代会正式会议根据届次的不同,又可分为换届选举会议和年度例会,两者的会议议程有所不同,一般根据具体情况在下列内容中选择确定: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二)听取教代会执委会负责人所作的教代会和工会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三)听取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四)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五)进行大会选举;

(六)审议学校提出的按规定需提交教代会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七)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和有关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八)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九)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

(十)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十一)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领导干部;

(十二)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交流发言。

对于需要在大会上讨论通过的重要方案、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应由负责起草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制定该方案、办法、规章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进行说明,经代表充分讨论、审议、修改后,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教代会选举、审议表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教代会全体正式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代表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主席团根据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或撤销。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当及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要把会议期间各代表团讨论中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学校党委并分送行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利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执委会

教代会换届时,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在当届当选的工会委员会成员中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执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两名,秘书长一名,其中主任委员由校工会主席担任。

教代会执委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承办教代会大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在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的工作,行使教代会的职权,遇有需要紧急处理的重要问题,教代会执委会联系有关人员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处理情况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咨询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对教代会负责。

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教代会执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工会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向上级工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并在教代会闭会后及时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给上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教代会代表选举并培训教代会代表;

(三)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议程安排和教代会筹备委员会建议人选;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五)组织召开教代会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组织、指导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代表团开展工作;

(七)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八)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九)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十)指导学校各学院、部门的二级教代会工作。

(十一)完成教代会交办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学校党委是学校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学校党委应当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审定教代会筹备方案,协调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帮助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

学校行政是教代会的保障机构。学校行政应当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并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并提供物质保障。学校行政要将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对于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学校行政应当及时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三十条 学院、部门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

学院、部门二级教代会是学院、部门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部门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院、部门二级教代会在学院、部门分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内依法行使相应的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和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院、部门二级教代会的工作程序,应适用或参照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实施办法没有规定的,学院、部门可自行制定补充规定。

学院、部门也可通过民主程序表决决定不适用、不参照本实施办法,而适用其自行制定的有关规定,但须提前报学校工会审核同意。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一般可占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20%—40%,具体比例和名额分配,由二级教代会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决定。

二级教代会代表中,一线教职工代表(含双肩挑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其中高级职称的代表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1/3,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与二级教代会届期一致,每届五年,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学校教代会代表原则上应为本单位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三十三条 学院、部门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主席负责主持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与二级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院、部门的二级教代会工作接受学校教代会、学校工会的指导。

二级教代会进行换届选举、召开大会,应在选举进行或会议召开前向学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二级教代会闭会后及时将有关会议材料送交学校工会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教代会和学院、部门二级教代会。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